妓女在古代普遍存在,在印度甚至有宗教性质的“性奉献”,中国当然不能免俗。远古只有家庭女奴,没有商业目的的妓院,不过,穷人家作为“副业”偶尔为之的“私娼”想必是有的,否则很难想象管仲的“大手笔”。齐国相管仲发展经济的一个绝招就是建立国营的“国家大妓院”,称为“女市”。女市里的基本组织为“女闾”。管仲在繁华的都城临淄试点开了7家官办的“女市”,其中每一市有“女闾”100他,共700个“女闾”。按周礼,5家为“比”,5“比”为“闾”。则一闾为25家。700女闾当为17500家。用现代的话来说,起码有17500个“国家性工作者”,可以想见当年临淄“繁荣娼盛”的局面。难怪人称当年的临淄是联袂成云,挥汗成雨呢。临淄总人口曾达7万户之众,考虑到中国古代是大家庭,户平均人口当在10人以上。如果这个猜测可信,则临淄的总人口当近百万。联想起坊间传说,大概在三年前,江苏昆山因娼太盛,民众不满,因此严打,但是不久即告偃旗息鼓。原因是上面不让搞了,因为明显影响经济发展,特别是影响“夜经济”。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管仲的远见足识。
管仲这一手确实有许多高明之处。一是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,二是解决了无妻穷人的性饥渴问题,想必也使性犯罪大大降低。因为对于大多数“理性”者来说,能够买到“性”,就没有必要强奸了,强奸的风险成本太高。俗话说“十杀九奸”,性犯罪一降低,社会秩序也必将大为改观。许多人认为妓女破坏家庭,其实不尽然,妓女的存在减低了男子与他人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概率,这从一个方面促进了家庭的稳定——因为妓女的社会地位很低,妻子通常不会担心妓女影响自己“妻”的地位,除了特例,男子也不会与妻子离婚而娶妓女为妻。这一方面日本的经验很有说服力,听说日本妻子从来不干涉丈夫嫖娼,相反还有的鼓励,因为这样就免得丈夫与别的非娼妓女子性交,而这类关系一旦有了情感,妻的地位就可能岌岌可危。由此我猜测,中国的“小三”如此之多,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中国的男人不能合法买到性。
当然,娼妓合法化的道德成本也是非常高的。首先是她以牺牲女性的人格尊严为代价,其次是妓女的家庭利益没有考虑在内,三是对下一代会有不良影响。
不过娼妓合法化在古代统治者的眼光中可能是利大于弊,娼妓制度符合统治者的最大利益,特别是中国的统治者不可能从人权角度来思考问题,因此这一传统在中国其实是保留了的。《魏书·西域传·龟兹传》中就记载龟兹国“俗性多淫,置女市,收男子钱入官。”这当是公娼,通过公娼收取“烟花税”。《宋史·太宗》有“辛卯,继元献官妓百余,以赐将校”的记载,可见宋代娼妓是合法的。不相信的读者可以看看《金瓶梅》,书中的三个主角都是烟花出身,且男主角就是个嫖娼成瘾的家伙。明仁宗时“未有官妓之禁”。“宣德初,臣僚宴乐,以奢相尚,歌妓满前。”《明史·刘观列传》。这些官妓其实是公用性奴,而国家从她们身上赚钱,是典型的“公有制无烟工厂”。不过,用今天的观点来看,是“性剥削”,严重侵犯人权。娼妓制度与儒家的性道德共存这一现象非常值得研究。此足见儒家道德的无效性。
至明代,正史中方见批评官妓的记录:“太常非俗乐之可肄,官妓非人道之所为”《明史·解缙例传》,这当然是少数派的议论,不足为凭。因此,批评归批评,现实归现实——中国人是最讲现实的。如果你要以“理论”来评价现实,人们会说你是“书呆子”,是“不明事理”,至于理论呢,那是“不切实际”。
1949年在大陆上消灭娼妓当是一个伟大的功绩。在台湾,当年马英九任台北市长时的一大功绩便是在台北市逐渐取消公娼,不过仅限于台北。当然,这是一个进步。但是遗憾的是,不知何时,大陆已经成为“性工作者”最多的国家,2007年,世界卫生组织表示,中国官方估计目前有600万娼妓。而有研究结果显示,中国在90年代后半期实际卖淫嫖娼人数应为每年250万-1000万,而80年代初以来涉足过卖淫嫖娼的人士应有2100万-8400万之众。《中华学人研究报告:当代中国妓女历史、泛滥及演进(3)妓女现状及演进》,看来要在事实上消灭娼妓还有很长的路要走。现在可以选择的路有两条:一是娼妓合法化,改变目前“犹太抱瑟琶半遮面”的状态。因为处于非法状态下的娼妓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,同时由于卖淫本身不合法,无法对它进行管理,强迫卖淫犯罪难以遏制;二是严格实施现行法律,对卖淫嫖娼动真格的。(周永坤 网易博客)